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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枪贩毒,持枪拒捕,康某某被执行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07 19:41:19   浏览次数:1  发布人:f0a6****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罪犯康某某携带枪支实施毒品犯罪并拒捕,致一名辅警重伤,已被执行死刑。基本案情2017年底,被告人康某某介绍陈某某、刘某某在境外购买了一支手枪、60发子弹及数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运至湖北省武汉市。2018年5月,康某某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余颗。2020年下半年,康某某携带一支手枪与子弹,并指使邹某等四人驾车将四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罪犯康某某携带枪支实施毒品犯罪并拒捕,致一名辅警重伤,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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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被告人康某某介绍陈某某、刘某某在境外购买了一支手枪、60发子弹及数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运至湖北省武汉市。2018年5月,康某某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余颗。2020年下半年,康某某携带一支手枪与子弹,并指使邹某等四人驾车将四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双肩包从云南省边境运至武汉市,后该批毒品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查获,净重47566克。同年10月,康某某安排喻某转移其存放在武汉市某小区的手榴弹、子弹。2021年7月,康某某、喻某等四人在湖北省洪湖市某小区租住房内,拒不开门接受公安人员检查,还持手枪向公安人员射击,致一名辅警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携带枪支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武器、弹药,还持枪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罪犯康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往往还伴随暴力犯罪、枪爆犯罪。有的毒品犯罪分子携带枪支从事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查缉,严重威胁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某不仅介绍并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和枪支弹药,还贩卖并组织人员携带枪支长途运输毒品,在面对公安人员检查时开枪拒捕,造成一名辅警重伤,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死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向社会公众展示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打击重点,有力震慑涉毒犯罪分子。

    【来源:湖北高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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