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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出品的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现在宣判》已顺利收官。 今天“jù好看 ” 聚焦在了《合理冲撞》这一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篮球场上都发生了什么吧。
篮球场上,少年们正专注打球。
一位老太太看到球场内散落的矿泉水瓶。
老太太:
“这场上还有这么多呢,再捡几个给我呗。”
少年:
“阿姨,我还有比赛,不好意思。”
老太太悄悄进入篮球场捡拾
不料被沉迷打球的少年撞伤。
这场本不该发生的冲撞,责任该由谁承担?
法庭上
少年:
“我在篮球场上撞到这个老奶奶,都是我的责任。”
老太太儿子:
“你就应该赔偿。”
少年:
“不过我没有那么多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要撞了,就必须承担责任呢?
法官:“当时你是在哪个地方撞到老人家的,撞到哪个位置?”
少年:“当时在场上,吴迪传球给我,然后我就不小心撞到了老人家,但是老人家是在场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少年在封闭篮球场打球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少年打球并没有伤人的故意,他在篮球场内打球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老太太虽然受伤了,但这个伤害是她自己走进正在比赛的场地造成的,不是少年故意撞伤她的。因此,少年打球的行为与老太太的受伤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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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少年不承担责任,那老太太损失如何处理呢?
这就提到一个专业名词,叫自甘风险。
篮球场是一个进行对抗性比赛的场所,参赛者在比赛中会有快速移动、跳跃等动作,这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碰撞或伤害。因此,对于任何进入篮球场的人来说,都应该意识到这里存在的潜在风险。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场内捡拾瓶子时应该预见到潜在风险,可她无视潜在的风险,仍然进入正在比赛的篮球场捡瓶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漠视,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应承担自身伤害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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